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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二孩政策实施后,职工婚假产假有何调整?

  答:

  一、职工婚假变化

  2016年1月1日前: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假期为: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2016年1月1日后:

  晚婚假取消,只剩婚假3天。

  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

  原规定晚婚的增加10天,因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关于晚婚的规定,因此,晚婚假也相应取消。

  二、职工产假变化

  2016年1月1日

  产妇:

  一孩: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一胎产后可申请)=133天(晚育的增加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

  单独二孩: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难产的增加30天);

  丈夫:陪产假10天

  2016年1月1日

  产妇:

  一孩或二孩:98天女职工生育产假+30天合法生育奖励假=128天(难产的增加30天);

  丈夫:陪产假15天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

  (备注:关于难产假,从优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即难产的增加3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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