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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江残联〔2018〕58号)

各市(区)残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6〕11号)文件精神,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全方位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0日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且户籍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且安排残疾人就业连续3年(含3年)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按照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社会保险费月份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当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五险之和)缴费工资下限不低于5%执行。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年审后次年发放,1年1次,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在岗就业满1年(含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补贴,依照《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费资助办法》(江残联〔2016〕2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且残疾人连续在岗1年(含1年)以上或已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就业扶贫、创业创新孵化基地(行政事业编制单位除外)给予一次性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就业设施设备等费用补贴扶持。其中带动安置80名(含80名)残疾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贴,带动安置50名(含50名)残疾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带动安置30名(含30名)残疾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带动安置10名(含10名)残疾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贴。

对带动10户(含10户)以上困难残疾人家庭且每户年人均收入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扶贫就业基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总额1-5万元扶持金。

补贴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进行施补。

第七条  对通过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按其投入辅助性就业服务综合资金每个给予5万元补贴,分两年落实到位,每年每个补助2.5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建设、场地租金、辅助就业设备设施、环境改造、运作经费等。补贴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进行施补。

第八条  对在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职业介绍资质,能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推介残疾人实现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奖励。奖励标准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岗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财政已经给予补贴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提供资金的中介机构除外,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对同一残疾人的就业推荐服务,不可以享受二次职业介绍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  对分散按比例就业、集中安置就业、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等在岗的参保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根据类别分别给予参保满1年(含1年)以上的残疾人实际参保月份社会保险补贴,对持有残疾证一至二级视力、一级肢体、各级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持有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的残疾军人,补贴标准按当地当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两险之和)缴费工资下限不低于10%执行;对持有残疾证三至四级视力、二至四级肢体、各级别听力和言语残疾人,持有残疾军人证四至八级的残疾军人,补贴标准按当地当年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除外)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两险之和)缴费工资下限不低于5%执行。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年审后次年发放,1年1次,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条  对不能正常融入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并给予辅助性就业津贴。辅助性就业津贴(含政府部门、机构给予残疾人发放的各类补贴、不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缺勤除外),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辅助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因病假等实际情况缺勤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支付标准不低于10元/天,同时,为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所需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和服务、创业扶持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招聘、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失业临救、就业困难慰问等就业服务,为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提供必要性支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及各市(区)财政各自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鼓励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创业创新基地吸纳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通过残疾人扶贫资金作股金、贫困残疾人土地经营权和林权入股等方式参与主体经营和收益分配,实现农村残疾人资产增值,收入增加。

第十三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连续经营6个月(含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1年(含1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残疾人发展生产须满足以下条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自主创业和发展生产可申请场租补贴、设备补贴、种苗及农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一)场租补贴。残疾人租赁场地、摊位自主创业,以实际租金为限额,凭租金支出有效证明(合同、发票)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二)设备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需的设施设备、工具、仪器等,凭购买发票等有效证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三)种苗及农资补贴。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凭支出有效证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以上补贴可叠加,但每户获得补贴最多不超过1万元。补贴项目和补贴资金由县(市、区)级残联审核。补贴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级财政补贴5000元,不足部分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残疾人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对以培训残疾人为主的中等(含中等)以上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实施无障碍环境或设施设备改造,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教育培训服务机构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费用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补贴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残疾人每年可免费参加由市及各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委托有资质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年限申请一次。

第十七条 对经户籍所在地残联同意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凭培训机构开出的发票及资格证书,当地残联给予培训补贴,每次补贴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年限申报一次。所需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未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主办机构购买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的综合补贴,由主办机构负责食宿的不发补贴,按实际来往交通费报销。所需经费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  对上一年考取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补助 600元;考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补助1000元;考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补助1500元。补助以残疾人年度考取的职业资格最高级别为准。若下一年考取更高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再次给予补助(由当地残联资助残疾人免费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各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条  对参加国际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比赛器材费每项不超2万元的补助;参加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比赛器材费每项不超1万元的补助。资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进行施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按省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资金。参加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奖励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市(区)可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贷款贴息、培训补贴政策与《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转发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社〔2014〕93号)、《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函〔2014〕555号)中的贷款贴息、培训补贴政策发生重叠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核、公示和绩效审计,确保相关经费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各市区财政、残联要立刻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解读文本


图解《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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