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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8〕389号)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完善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机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2)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优待对象

具有江门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

二、就业优待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优待。各市(区)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设置不低于5%比例的岗位专门用于安排困难复退军人就业。

(二)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优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编制外工作人员时,要设置一定的职位面向复退军人专项招录,确保聘(录)用复退军人;在招录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时,应设专门职位招录大学生复退军人。

(三)国有企业招聘优待。我市(区)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我市复退军人,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企业应招总人数的15%;注册于我市(区)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招聘复退军人。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优待。依托江门市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在现有市、县(区)、镇(街)、村(居)的四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络架构下,不断提高专门针对复退军人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针对求职创业和登记失业的复退军人建立复退军人日常登记台帐,加强落实“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服务,确保求职登记的复退军人尽快实现就业。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对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的复退军人至少上门走访1次,免费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信息推送与咨询,以及推荐就业岗位信息等公共服务。

(五)困难就业帮扶优待。为尚未实现就业的复退军人提供绿色通道,帮助其快速领取《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协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复退军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会同各级复退军人服务中心对就其提供全方面的公共就业创业帮扶服务,确保优先推荐其实现就业创业以及兑现各项就业创业优惠补贴政策。

(六)困难就业补贴优待。1.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复退军人提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复退军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2.为企业吸纳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复退军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复退军人,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3. 为公益性岗位安置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复退军人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复退军人个人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技能培训优待

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搭建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平台,全面落实省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复退军人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获得本省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的,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须持有更高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但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具体申请流程按照《江门市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报指南》执行。

四、自主创业优待

鼓励和扶持复退军人自主创业,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复退军人及时兑现相关就业创业补贴。

(一)享受创业补贴。对于复退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由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创业资助。

(二)享受租金补贴。对于复退军人租用经营场地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由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租金补贴。

(三)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对于复退军人创办的初创企业可申请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业的复退军人入驻,享受孵化基地内的创业孵化服务,如确有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

(四)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于复退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根据其吸纳就业人数发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享受贴息贷款。对于复退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江银发〔2018〕43号)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2)的要求,将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工作作为建立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抓好落实工作,认真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做好针对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工作的经费、人员和场地保障,要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兑现相关优惠补贴项目所需的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实把复退军人的就业创业工作落到实处。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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