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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档案材料办理补缴骗取养老金,下场是追究刑事责任!

  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现一起伪造档案材料办理补缴骗取养老金案件。吴某收取谢某等5名参保人好处费,通过提供伪造档案材料办理补缴骗取养老金,触犯了社会保险法、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吴某伪造某市企业职工档案材料,哄骗谢某等5名参保人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社保,通过收取参保人好处费为其提供虚假档案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社保手续,201711月至20188月共骗取养老保险金7万多元。

  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况,迅速开展全面核查,对同类型补缴业务开展自查自纠,共发现17名参保人使用伪造档案材料办理补缴社保,累计骗取养老保险金14万多元。

  二、法律后果

  退回骗取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例,经核查确认谢某等17人使用伪造档案材料办理补缴社保骗取养老保险金,依法撤销上述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14万多元。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例,吴某收受参保人好处费,伪造档案材料为其办理一次性社保补缴手续,骗取国家社保养老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结语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对于欺诈骗取社保基金行为,我市人社部门将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重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依规参保缴费、享受各项社保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身试法,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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