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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实施办法》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提出要“加强扶持引导服务,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大力发展文化、科技、旅游、生态等乡村特色产业,振兴传统工艺。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鼓励在乡村地区兴办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中共广东省委 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粤发〔2018〕16号)提出“到2020年认定建设 50 家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返乡创业孵化基地,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举措之一,是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的组成部分,有利于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二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十一条;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第一大点第(四)点。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办法》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另有五个附件。

  (一)工作目标。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任务分配情况,结合《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江人社发〔2019〕2号)的工作要求,明确我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任务和要求。

  (二)认定条件。根据《关于做好全省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734号),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认定建设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四个基本条件。

  (三)认定流程。明确认定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和要求、受理机构、审核和认定程序、审批期限、公示期限、公开要求等事项。

  (四)服务管理。明确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年度复核制度、退出机制、优惠政策等事项。

  (五)实施期限。由于《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奖补作出规定,该文件有效期为5年,因此,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限相应定为5年。

  (六)附件。对申请材料中的表格、报告和审批过程中使用的评估表作出规范。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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