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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报批及办证制度

  一、收费管理范围

  依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

  二、收费管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收费报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其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收费政策出台或调整,有关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办理申领或换领收费许可证。

  (二)教育收费。

  教育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属于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教育收费,其收费政策的出台或调整后,有关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办理申领或换领收费许可证。对于强制性培训收费、托幼收费和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以及须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教育方面的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费用构成等),经收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批准办学的主管部门加意见后,并携带有关影印件、费用支出等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办理。经对有关资料和对教育场所设备、设施核实后,印发复函批准收费单位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备案制度的教育收费,收费单位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备案。

  (三)医疗收费。

  医疗收费项目的审批权限在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准。新技术、新项目、新设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医疗收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成本构成等),并将成本测算等有关资料一式两份报市卫生局审核,由市卫生局提出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办理。经对有关资料和新项目设备核实后,印发复函批准医疗收费单位按不超过半年的试行标准执行。同时报省物价局审批,超过半年期,经省审批后并按省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实行备案制度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医疗收费单位须报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备案。

  (四)经营服务性收费(含中介服务收费)。

  1. 按分工管理权限。对属于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须按规定执行,并到市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办理收费许可证。属于省物价局委托市发展改革局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成本构成等),并提供详细成本测算资料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批文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办理,经对有关资料和经营场所、设备核实后,印发复函批准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2. 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而未列入管理目录的新项目,由申请收费单位按上述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四、各种收费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领、换领(变更)、补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持收费有效文件到市发展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领取《申请表》。

  (二)按《申请表》和收费文件规定的内容认真、详细、准确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三)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加盖印章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收费管理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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