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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市供水有限公司:
 
  为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实施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4号)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价〔2014〕30号)等规定,经组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居民每户每月用水量以基本生活用水需求、正常合理用水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水需求为原则设置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分级递增。其中,0~26立方米部分用水为第一阶梯水量,其价格保持现行标准不变;27~39立方米部分用水为第二阶梯水量,每立方米水价加价0.73元;40立方米以上部分用水为第三阶梯水量,每立方米水价加价2.93元。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设阶梯,每立方米用水价格统一提高0.13元。具体价格变化如下表:
 
 
  注:阶梯用户每月应缴水费=第一阶梯水量×第一阶梯水价+第二阶梯水量×第二阶梯水价+第三阶梯水量×第三阶梯水价。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在市供水有限公司本部水厂供水覆盖区域内各镇街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中实施。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等。市供水有限公司应加快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在对居民用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不得再向其收取户表改造费用。
 
 
  恩平市发展改革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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