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执法监管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32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江门市粤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BR31MP5U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张小卫

  地址:恩平市牛江镇北郊工业园九区自编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1日、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你单位办理有江恩环审【2022】72号环评审批文件和自主验收手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5MABR31MP5U001U)。你单位已建设一条饲料鱼粉生产线,生产工艺为:杂鱼-破碎-蒸煮-压榨-烘干-筛粉-粉碎-鱼粉成品,你单位生产废气通过三级喷淋塔处理后排放,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入宝昌工业园污水管网,经牛江污水站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排放口外排废气、烘干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厂界臭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6年6月22日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6001R1号)结果显示你单位下风向3个采样点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值均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20(无量纲)排放限值,其中,3个下风向2#、3#、4#臭气浓度分别是42(无量纲)、67(无量纲)、62(无量纲),分别超过标准20(无量纲)的1.1倍、2.35倍、2.1倍。即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日、6月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2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1日、6月2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存在明显异味。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排放口外排废气、烘干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厂界臭气进行采样监测的情况及你单位已知悉监测报告内容的情况。

  4.江门市粤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明你单位已委托周**代为接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提交有关材料、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宜。

  5.江门市粤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的个人身份。

  6.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6001R1号)。

  证明你单位下风向3个采样点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值均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20(无量纲)排放限值,其中,3个下风向2#、3#、4#臭气浓度分别是42(无量纲)、67(无量纲)、62(无量纲),分别超过标准20(无量纲)的1.1倍、2.35倍、2.1倍。

  7.2026年6月2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检测报告》(WL2606001R1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