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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26〕30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江门市粤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BR31MP5U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张小卫

  地址:恩平市牛江镇北郊工业园九区自编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1日、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你单位办理有江恩环审【2022】72号环评审批文件和自主验收手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5MABR31MP5U001U)。你单位已建设一条饲料鱼粉生产线,生产工艺为:杂鱼-破碎-蒸煮-压榨-烘干-筛粉-粉碎-鱼粉成品,你单位生产废气通过三级喷淋塔处理后排放,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入宝昌工业园污水管网,经牛江污水站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排放口外排废气、烘干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厂界臭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6年6月22日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6001R1号)结果显示你单位下风向3个采样点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值均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20(无量纲)排放限值,其中,3个下风向2#、3#、4#臭气浓度分别是42(无量纲)、67(无量纲)、62(无量纲),分别超过标准20(无量纲)的1.1倍、2.35倍、2.1倍。即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日、6月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2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1日、6月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存在明显异味。

  4.江门市粤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明你单位已委托周**代为接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提交有关材料、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宜。

  5.江门市粤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的个人身份。

  6.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6001R1号)。

  证明你单位下风向3个采样点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值均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20(无量纲)排放限值,其中,3个下风向2#、3#、4#臭气浓度分别是42(无量纲)、67(无量纲)、62(无量纲),分别超过标准20(无量纲)的1.1倍、2.35倍、2.1倍。

  7.2026年6月2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检测报告》(WL2606001R1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6年8月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1.对认定的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2.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了一系列整改,首先把相关臭气源进行密封进行有序收集,然后加装一套除臭系统进行有序排放。

  3.主动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二)采纳情况

  经审查,我局认为: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检查所拍摄的照片及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7053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气达标排放。综上,你单位已主动完成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另根据2026年8月18日江门日报显示,你单位已在地市级以上的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综上,我局对你单位登报道歉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比对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比对核查,结合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第十条以及其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三、适用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4.1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主动改正的行为属于从轻情节,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应从轻为165000元{200000元+200000元×5%×[(-2)+(-1.5)]}。

  你单位上述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可按拟处罚金额人民币165000元的50%降低处罚,由于降低后罚款金额为825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0000元,因此需按法定最低罚款额进行处罚。最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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