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2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润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66663831Q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许则东
地址:恩平市东成镇樟木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销售:非粘土烧结多孔砖,非粘土烧结空心砖(不含页岩土开采);承接污泥协同处置项目。你单位已办理有江恩环审【2020】108号环评审批文件和自主验收手续,于2025年8月取得扩建环评文件(文号:江恩环审【2025】60号),对应的扩建内容尚未建设,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5566663831Q001Q)。你单位已建成2条页岩砖生产线,建设有一个占地面积约1800平方米的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其中页岩砖生产线配套有一套碱液喷淋废气处理设施,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配套建设了一套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砖窑运行时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废气通入砖窑煅烧,砖窑停窑时通入废气处理设施,检查当天你单位的碱液喷淋系统自动加药系统故障,采用人工加药方式,同时投加氢氧化钠和石灰。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两条砖窑均处于运行状态,正在进行页岩砖烧制生产活动,未进行混料及砖坯压制生产活动;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处于全封闭状态,仓库内贮存约2800吨污泥类一般工业固废,该仓库废气通过风机抽送至回转窑处理,废气标准排放口有废气排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气、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6年6月8日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5056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气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人工干燥及焙烧排放限值以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表4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的较严值(30mg/m³),颗粒物折算浓度为92.7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09倍。即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两条砖窑均处于运行状态,正在进行页岩砖烧制生产活动,未进行混料及砖坯压制生产活动;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处于全封闭状态,仓库内贮存约2800吨污泥类一般工业固废,该仓库废气通过风机抽送至回转窑处理,废气标准排放口有废气排出。
4.2026年5月24日恩平市润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
证明你单位已授权许*(身份证号码:441721******)配合调查并签署执法文书及要求确认的证据材料。
5.2026年5月24日恩平市润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许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许*的个人身份。
6.2026年5月24日恩平市润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7.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5056号)。
证明你单位废气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92.7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09倍。
8.2026年6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检测报告》(WL2605056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陈述申辩意见
7月31日上午,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组织召开的恩平市固废行业专项整治及警示教育会议上,你单位在会上作出检讨发言称,深刻反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围绕落实整改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
(二)采纳情况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证据及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9月1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26]第023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气达标排放,即你单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另你单位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综上,我局对你单位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主动改正的行为属于从轻情节,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应从轻为165000元{200000元+200000元×5%×[(-2)+(-1.5)]}。
你单位上述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可按拟处罚金额人民币165000元的50%降低处罚,由于降低后罚款金额为825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0000元,因此需按法定最低罚款额进行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比对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比对核查,结合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第十条以及其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三、适用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4.1裁量标准”的规定,并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