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2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润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66663831Q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许则东
地址:恩平市东成镇樟木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销售:非粘土烧结多孔砖,非粘土烧结空心砖(不含页岩土开采);承接污泥协同处置项目。你单位已办理有江恩环审【2020】108号环评审批文件和自主验收手续,于2025年8月取得扩建环评文件(文号:江恩环审【2025】60号),对应的扩建内容尚未建设,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5566663831Q001Q)。你单位已建成2条页岩砖生产线,建设有一个占地面积约1800平方米的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其中页岩砖生产线配套有一套碱液喷淋废气处理设施,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配套建设了一套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砖窑运行时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废气通入砖窑煅烧,砖窑停窑时通入废气处理设施,检查当天你单位的碱液喷淋系统自动加药系统故障,采用人工加药方式,同时投加氢氧化钠和石灰。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两条砖窑均处于运行状态,正在进行页岩砖烧制生产活动,未进行混料及砖坯压制生产活动;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处于全封闭状态,仓库内贮存约2800吨污泥类一般工业固废,该仓库废气通过风机抽送至回转窑处理,废气标准排放口有废气排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气、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6年6月8日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5056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气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人工干燥及焙烧排放限值以及《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表4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的较严值(30mg/m³),颗粒物折算浓度为92.7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09倍。即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两条砖窑均处于运行状态,正在进行页岩砖烧制生产活动,未进行混料及砖坯压制生产活动;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处于全封闭状态,仓库内贮存约2800吨污泥类一般工业固废,该仓库废气通过风机抽送至回转窑处理,废气标准排放口有废气排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气、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的情况及你单位已知悉监测报告的内容。
4.2026年5月24日恩平市润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
证明你单位已授权许*(身份证号码:441721******)配合调查并签署执法文书及要求确认的证据材料。
5.2026年5月24日恩平市润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许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许*的个人身份。
6.2026年5月24日恩平市润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7.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5056号)。
证明你单位废气标准排放口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92.7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09倍。
8.2026年6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检测报告》(WL2605056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