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28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那吉镇北后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X0X450B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黎世照
地址:恩平市那吉镇潭角村委会北后村山猪坪(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养殖:猪、鸡、鸭、鹅、淡水鱼。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粪污处理设施有灰黑色废水正在排向西边的鱼塘,西边的鱼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西侧外排口有废水正在向场外水渠排放。经确认,你单位的过滤池于2025年6月因暴雨损坏,直至2026年4月16日检查当日,被损坏的过滤池尚未维修正常运作。设施损坏期间,你单位的养殖废水经过固液分离、沼气池、两级曝气池处理,因过滤池损坏,养殖废水未经过滤池处理直接流向西边鱼塘贮存,养殖废水经多日积累,导致西边鱼塘贮存的养殖废水高于水泥管道高度,养殖废水向养殖场外水渠溢出。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西边鱼塘外排口、西边鱼塘、排入西边鱼塘废水的水污染物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5号)报告显示,你单位西边鱼塘外排口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超标;排入西边鱼塘废水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综上,你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4月16日、5月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灰黑色废水正在排向西边鱼塘,西边鱼塘未见防渗措施,西侧外排口有废水正在向场外水渠排放,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监测的情况;三是你单位黎世照为直接负责的投资人的情况。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5号)。
证明你单位西边鱼塘外排口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超标;排入西边鱼塘废水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
5.2026年5月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5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6.2026年4月16日恩平市那吉镇北后养殖场提供的黎世照居民身份证照片。
证明黎世照的个人身份。
7.2026年4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单位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意见
你单位于2026年7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2023年因农田升级改造工程导致雨水冲毁你单位的环境治理设施,后续因经济困难,暂无力完成该设施的修复工作。2026年4月16日违法行为发生当日上午,并未出现废水外溢情形,未对下游造成实际影响,亦未收到他人相关投诉。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1.你单位提出的仅在违法行为发生当日排放废水,其余时段未进行排放,我局在作出处罚裁量时已考量。2.2025年6月你单位的治理设施因雨水冲毁,截至2026年4月16日检查当日,你单位设施被损毁时已达10个月仍未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比对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比对核查,结合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另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初步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即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10%+0%+0%+0%+0%+0%+0%)×1000000元=100000元]。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100000元+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5%×调整系数总和(-1.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其他从轻情节在裁量权重中均已体现,不再重复计算]},因此调整后的处罚金额为92500元。
另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