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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1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那吉镇北后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X0X450B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黎世照

  地址:恩平市那吉镇潭角村委会北后村山猪坪(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养殖:猪、鸡、鸭、鹅、淡水鱼。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粪污处理设施有灰黑色废水正在排向西边的鱼塘,西边的鱼塘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西侧外排口有废水正在向场外水渠排放。经确认,你单位的过滤池于2025年6月因暴雨损坏,直至2026年4月16日检查当日,被损坏的过滤池尚未维修正常运作。设施损坏期间,你单位的养殖废水经过固液分离、沼气池、两级曝气池处理,因过滤池损坏,养殖废水未经过滤池处理直接流向西边鱼塘贮存,养殖废水经多日积累,导致西边鱼塘贮存的养殖废水高于水泥管道高度,养殖废水向养殖场外水渠溢出。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西边鱼塘外排口、西边鱼塘、排入西边鱼塘废水的水污染物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5号)报告显示,你单位西边鱼塘外排口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超标;排入西边鱼塘废水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综上,你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4月16日、5月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灰黑色废水正在排向西边鱼塘,西边鱼塘未见防渗措施,西侧外排口有废水正在向场外水渠排放,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监测的情况;三是你单位黎世照为直接负责的投资人的情况。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5号)。

  证明你单位西边鱼塘外排口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超标;排入西边鱼塘废水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

  5.2026年5月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5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6.2026年4月16日恩平市那吉镇北后养殖场提供的黎世照居民身份证照片。

  证明黎世照的个人身份。

  7.2026年4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单位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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