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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27号

  当事人:刘枝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6**********

  住址:浙江省缙云县**********

  地址:恩平市大槐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规模蛋鸭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有约8000只蛋鸭,养殖场占地总面积约20亩,建设鸭舍2栋(每栋750平方米)及水池3个(水池1、水池2体积各约70立方米,水池3体积约50立方米)。养殖场的蛋鸭在鸭舍、放养空地及小水池中会产生鸭粪,其中鸭舍产生的鸭粪于蛋鸭出售后清理并对外出售,但空地及小水池产生的鸭粪未及时清理,且小水池没有养殖鱼类,导致水池水体无法实现资源化利用。经对养殖场水池1和水池2分别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36号报告显示,水池1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44mg/L、氨氮为24.3mg/L、总磷为4.39mg/L、总氮为24.6mg/L。水池2化学需氧量为367mg/L、氨氮为27.0mg/L、总磷为4.39mg/L、总氮为29.7mg/L。综上,你养殖场存在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养殖场的主体信息、养殖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内的蛋鸭于空地及水池区域放养,鸭舍、放养空地及水池均产生鸭粪,且鸭舍旁露天堆存的鸭粪未及时清运处理;三是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养殖场水池1和水池2分别采样监测的情况及你已知悉监测报告的内容。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36号)。

  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水池1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44mg/L、氨氮为24.3mg/L、总磷为4.39mg/L、总氮为24.6mg/L。水池2化学需氧量为367mg/L、氨氮为27.0mg/L、总磷为4.39mg/L、总氮为29.7mg/L。

  5.2026年6月4日刘枝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的个人身份。

  6.2026年6月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1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于2026年7月14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因为2026年5月20日下大雨导致养殖场遭淹了一米多深,待积水退去,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将鸭舍内的鸭粪暂存于鸭舍后方,并于6月中旬完成清理;2、我局所采集的水样是在养殖场内的水池,该水池是供鸭子洗澡与喝水所用;3、我局所提供证据均产生于你养殖场内。

  (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经审查,我局认为:

  针对你提出的第(1)项申辩意见,从事畜禽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赋予畜禽养殖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因天气原因而免除。突发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虽可能在短期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但暴雨退去后,你仍有责任及时对产生的粪污进行清理处置。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后续整改情况,你养殖场在暴雨过后直至我局现场检查时(2026年5月25日),仍未对空地及水池区域的鸭粪进行有效清理,该行为已构成未及时处置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因此,你提出的“水灾导致”的理由,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我局不予采纳。

  针对你提出的第(2)(3)项申辩意见,你养殖场水池中的水体,因蛋鸭在放养过程中直接接触并排泄,已受到养殖废物的污染,属于养殖废弃物的一部分。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上述水池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的相关限值。该事实本身即证明你养殖场因未及时清理水池中的鸭粪,已造成养殖场内环境污染,且水池位于开放空间,雨季存在随雨水溢流进入周边环境的现实风险,构成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客观事实。因此,你提出的“场内水池不属对外环境”的意见不能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综上,你养殖场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比对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尸体等废弃物;”的规定比对核查,结合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另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9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和第7目的规定{罚款金额11250元=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15000元 [存栏量在500头(只)以下猪(羊)、30000羽以下鸡(鸭)或1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 +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30000元×5%×调整系数总和(-2.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近2年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1.0)]},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1125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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