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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20号

  当事人:刘枝强

  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6**********

  住址:浙江省缙云县**********

  地址:恩平市大槐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规模蛋鸭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有约8000只蛋鸭,养殖场占地总面积约20亩,建设鸭舍2栋(每栋750平方米)及水池3个(水池1、水池2体积各约70立方米,水池3体积约50立方米)。养殖场的蛋鸭在鸭舍、放养空地及小水池中会产生鸭粪,其中鸭舍产生的鸭粪于蛋鸭出售后清理并对外出售,但空地及小水池产生的鸭粪未及时清理,且小水池没有养殖鱼类,导致水池水体无法实现资源化利用。经对养殖场水池1和水池2分别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36号报告显示,水池1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44mg/L、氨氮为24.3mg/L、总磷为4.39mg/L、总氮为24.6mg/L。水池2化学需氧量为367mg/L、氨氮为27.0mg/L、总磷为4.39mg/L、总氮为29.7mg/L。综上,你养殖场存在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养殖场的主体信息、养殖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内的蛋鸭于空地及水池区域放养,鸭舍、放养空地及水池均产生鸭粪,且鸭舍旁露天堆存的鸭粪未及时清运处理;三是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养殖场水池1和水池2分别采样监测的情况及你已知悉监测报告的内容。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36号)。

  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水池1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244mg/L、氨氮为24.3mg/L、总磷为4.39mg/L、总氮为24.6mg/L。水池2化学需氧量为367mg/L、氨氮为27.0mg/L、总磷为4.39mg/L、总氮为29.7mg/L。

  5.2026年6月4日陈枝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的个人身份。

  6.2026年6月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9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7目的规定,责令你经营的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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