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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3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瑞昌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2939087G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李毅锋

  地址:恩平市牛江镇东郊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15日、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箱包制造;皮革销售。你单位办理有环评审批手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00722939087G001P)。经核查,你单位已建成一条皮革生产线,其生产工艺流程为:片蓝皮→复鞣→染色→加脂→磨革喷涂、压花、烫光→成品。建成2台2t/h天然气锅炉(一用一备),其中1台处于运行状态;另建成生物质常压热水炉3台,其中1台处于运行状态。建成自动喷漆生产线5条及手动水性喷漆台8个,其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或“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所持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喷涂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个,而实际设置的喷涂废气排放口为6个。即你单位存在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23日、6月2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建成2台2t/h天然气锅炉(一用一备),其中1台处于运行状态;另建成生物质常压热水炉3台,其中1台处于运行状态。已建成自动喷漆生产线5条及手动水性喷漆台8个,其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或“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所持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喷涂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个,而实际设置的喷涂废气排放口为6个的情况。

  4.2026年5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收集的恩平瑞昌制革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

  证明你单位所持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喷涂废气排放口数量为1个。

  5.恩平瑞昌制革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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