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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30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瑞昌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2939087G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李毅锋

  地址:恩平市牛江镇东郊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15日、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箱包制造;皮革销售。你单位办理有环评审批手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00722939087G001P)。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废气、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生物质常压热水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及喷漆工艺排放口外排废气分别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6年5月23日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5041号)结果显示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折算浓度>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1.5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3mg/m3,超标0.35倍;一氧化碳折算浓度为2493mg/m3,超标11.47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5日、5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23日、6月2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废气、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生物质常压热水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及喷漆工艺排放口外排废气分别进行采样监测及你单位已知悉监测报告内容的情况。

  4.恩平瑞昌制革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5.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5041号)。

  证明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折算浓度>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1.5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3mg/m3,超标0.35倍;一氧化碳折算浓度为2493mg/m3,超标11.47倍。

  6.2026年6月2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检测报告》(WL2605041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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