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24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瑞昌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2939087G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李毅锋
地址:恩平市牛江镇东郊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15日、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箱包制造;皮革销售。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废气、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生物质常压热水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及喷漆工艺排放口外排废气分别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6年5月23日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5041号)结果显示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折算浓度>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1.5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3mg/m3,超标0.35倍;一氧化碳折算浓度为2493mg/m3,超标11.47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15日、5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23日、6月2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废气、天然气锅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生物质常压热水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及喷漆工艺排放口外排废气分别进行采样监测及你单位已知悉监测报告内容的情况。
4.恩平瑞昌制革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5.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5041号)。
证明你单位生物质锅炉排放口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折算浓度>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1.5倍;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03mg/m3,超标0.35倍;一氧化碳折算浓度为2493mg/m3,超标11.47倍。
6.2026年6月2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检测报告》(WL2605041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6年8月1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即将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做出整改措施:
1.立即停止违规行为:于2026年5月16日全面终止所有违规操作,彻底消除违法状态,杜绝违法行为延续。
2.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围绕本次暴露的问题,对生产经营、合规管理、设施运行等环节开展全覆盖排查,系统梳理同类风险,建立整改台账并逐项闭环销号,目前所有隐患均已整改完毕。
3.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修订健全合规经营、日常自查、岗位职责、设施运维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合规责任,将法律法规要求嵌入日常经营全过程。
4.加强全员合规教育:组织管理层及全体员工深入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切实提升全员守法意识与责任意识,夯实合规经营基础。
5.建立常态化自查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合规管理工作,推行每日自查、每周排查、每月复盘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你单位各项整改工作均已落实到位,整改成效真实、可查、可溯,已具备持续合法合规经营的能力。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二)采纳情况
经审查,我局认为: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图片)等证据及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8108号)显示,你单位废气达标排放,即你单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另根据2026年8月20日江门日报显示,你单位已在地市级以上的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综上,我局对你单位登报道歉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主动改正的行为属于从轻情节,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应从轻为272250元{330000元+330000元×5%×[(-2)+(-1.5)]}。
你上述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可按拟处罚金额人民币272250元的50%降低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比对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比对核查,结合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第十条以及其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三、适用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4.1裁量标准”的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拾叁万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13612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