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22号
当事人:施南丰
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6**********
住址:浙江省缙云县**********
地址:恩平市大田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规模蛋鸭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共建有11个鸭舍,总面积约12000平方米;11个鸭舍中设有9个喝水池,其中5个喝水池的废水排入过滤池,3个喝水池的废水用于灌溉桉树林,1个喝水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环境,外排废水的日排放量大约是1吨。自2024年至今,养殖场累计购进鸭苗4万余只,当前最大存栏量达3万余只蛋鸭。养殖场采用内散养养殖模式,粪污处理工艺为棚舍粪便收集后外销;养殖场内建有简易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工艺为鸭只活动池污水经收集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南侧总面积20亩的2个鱼塘消纳。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常开展养殖活动,南侧鸭只活动废水收集池设置PVC管道向山溪排放养殖废水,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对外排放的养殖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6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41号报告显示,你养殖场对外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122mg/L、总磷监测结果为5.23mg/L。排放标准按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1中一类区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化学需氧量超标0.22倍、总磷超标0.74倍。即你存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养殖场的主体信息、养殖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常开展养殖活动,南侧鸭只活动废水收集池设置PVC管道向山溪排放养殖废水;三是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外排的养殖废水采样监测的情况以及你已知悉监测报告内容的情况。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6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41号)。
证明你养殖场对外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122mg/L、总磷监测结果为5.23mg/L。化学需氧量超标0.22倍、总磷超标0.74倍。
5.2026年6月8日施南丰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证明你已办理排污登记以及备案手续。
6.2026年6月8日施南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的个人身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经营的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