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26号
当事人:施南丰
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6**********
住址:浙江省缙云县**********
地址:恩平市大田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规模蛋鸭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共建有11个鸭舍,总面积约12000平方米;11个鸭舍中设有9个喝水池,其中5个喝水池的废水排入过滤池,3个喝水池的废水用于灌溉桉树林,1个喝水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环境,外排废水的日排放量大约是1吨。自2024年至今,养殖场累计购进鸭苗4万余只,当前最大存栏量达3万余只蛋鸭。养殖场采用内散养养殖模式,粪污处理工艺为棚舍粪便收集后外销;养殖场内建有简易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工艺为鸭只活动池污水经收集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南侧总面积20亩的2个鱼塘消纳。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常开展养殖活动,南侧鸭只活动废水收集池设置PVC管道向山溪排放养殖废水,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对外排放的养殖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6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41号报告显示,你养殖场对外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122mg/L、总磷监测结果为5.23mg/L。排放标准按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1中一类区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化学需氧量超标0.22倍、总磷超标0.74倍。即你存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6月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养殖场的主体信息、养殖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常开展养殖活动,南侧鸭只活动废水收集池设置PVC管道向山溪排放养殖废水;三是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外排的养殖废水采样监测的情况以及你已知悉监测报告内容的情况。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6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41号)。
证明你养殖场对外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122mg/L、总磷监测结果为5.23mg/L。化学需氧量超标0.22倍、总磷超标0.74倍。
5.2026年6月8日施南丰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证明你已办理排污登记以及备案手续。
6.2026年6月8日施南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的个人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6年7月20日,你向我局提交了《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提出如下意见:
1.对认定的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2.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养殖场马上停止污水排放,将养殖废水全部排放至收集池,过滤后通过水泵抽至鱼塘。
3.主动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在今后的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二)采纳情况
经审查,我局认为: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检查所拍摄的照片资料显示你经营的养殖场正常开展养殖活动,养殖场南侧鸭只活动废水收集池设置往山溪排放养殖废水的PVC管道已拆除,收集池排向南侧鱼塘养殖废水的PVC管道已修理完毕,现场未发现有废水向外排放的情况。综上,你已主动完成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另根据2026年7月22日江门日报显示,你已在地市级以上的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综上,我局对你登报道歉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综上,你主动改正的行为属于从轻情节,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应从轻为115500元{140000元+140000元×5%×[(-2)+(-1.5)]}。
你上述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可按拟处罚金额人民币115500元的50%降低处罚,由于降低后罚款金额为5775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0000元,因此需按法定最低罚款额进行处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比对核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比对核查,结合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另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和第4目、第十条以及其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三、适用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类”中“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2.7.1裁量标准”的规定,并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