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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25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E3KR2R1Q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施国华

  地址:恩平市横陂镇大亨村委会洪滘咸围自编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南美白对虾的养殖。你单位办理有江恩环审【2025】24号环评审批文件和自主验收手续,办理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粤恩平市府(海)养证【2024】第00003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养殖状态,你单位建设养殖池780个,每个养殖池面积约300平方米,你单位从2025年5月开始养殖南美白对虾,大概每年9月份投苗,分批投放,12月完成投苗,养殖周期4-6个月,养殖用水系通过4台抽水泵抽取海水供给,年取水量约234000立方米。在对虾捕获完成后,产生的养殖尾水经配套治理设施处理后,经抽水泵抽向海堤水闸海岸线向海一侧排放,根据你单位环评文件显示处理后的养殖尾水应排放至大亨涌。养殖场所产生的养殖尾水,依托其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具体由沉淀池、生物处理池及一体机设备构成)进行处理。另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在海堤水闸处安装6个抽水泵,主要用于排洪及排放养殖尾水,而该水闸外侧种植有大量红树林,属红树林保护区范围。你单位在上述海堤水闸处设置的养殖尾水排放口,未依法开展相关科学论证。综上,你单位存在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5月2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未发现有废水外排的情况。

  4.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提供的江恩环审【2025】24号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5.2026年5月28日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已办理自主验收手续。

  6.2026年5月28日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已办理排污登记手续和水域滩涂养殖证。

  7.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收集的排污口与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示意图。

  证明你单位排污口涉及环境敏感区。

  8.2026年5月2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单位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9.2026年5月28日恩平市荣华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或者拆除的,强制关闭、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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