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28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东成镇榕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94658153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陈榕
地址:恩平市东成镇石岗管区崩陂村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建筑砌砖制造;建筑砌砖销售;砖瓦制造(不含粘土砖);砖瓦销售(不含粘土砖);固体废物治理(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销售建筑材料。你单位已办理有江恩环审〔2019〕2号环评审批文件和自主验收手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57946581536001C)。你单位已建成环保砖、红砖生产线5条,配套建设有双碱法喷淋废气处理设施1套,建成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仓库2个,总面积为2200平方米,最大临时贮存污泥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65万吨,配套建设有2套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建成的五条环保砖及红砖生产线均处于生产状态;页岩矿区内堆放有四堆页岩矿土与污泥混合料,其中大部分已采用绿色密目防尘网覆盖,但仍有部分混合料未使用密目防尘网进行全面覆盖。2026年5月3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位于榕安砖厂北侧的页岩矿区(该矿区已于2025年9月停止采矿作业,现用作生产原料堆放场地)及矿区外具备填埋条件的区域划分为四十个10米×10米的区块进行开挖,在其中三个临近预混料堆场的区块内发现存在部分污泥填埋情况。你单位在执法人员全程监督下,对上述三个区块内的污泥实施挖掘、称重及转移,累计转移固体废物共计111.05吨。6月1日,在你单位矿区旁用于堆放成品砖的空地处开展二次勘探挖掘,共开挖十个点位,均未发现填埋污泥的情形。综上,即你单位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31日、6月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6月2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31日、6月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建成的五条环保砖及红砖生产线均处于生产状态,页岩矿区内堆放有四堆页岩矿土与污泥混合料,其中大部分已采用绿色密目防尘网覆盖,但仍有部分混合料未使用密目防尘网进行全面覆盖。执法人员将你单位北侧页岩矿区以及矿区外有填埋条件的区域进行开挖,在其中3个临近预混料堆场的区块内发现存在部分污泥填埋,并组织你单位对填埋的污泥进行开挖、称重、转移,累计转移固废111.05吨的情况;三是你单位于五月中旬倾倒、填埋污泥在泥场,倾倒、填埋的污泥为印染污泥的情况。
4.2026年5月31日恩平市东成镇榕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其2021年至2026年5月29日的收运、处置污泥的数量及生产烧结砖的数量单。
证明你单位曾具备露天开采页岩的主体资质以及2021年至2026年5月29日污泥的实际收运、处置污泥的数量、生产烧结砖的情况。
5.2026年5月31日恩平市东成镇榕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
6.2026年6月10日恩平市东成镇榕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
证明你单位已授权陈国灯(身份证号码:3501*********)配合调查并签署执法文书及要求确认的证据材料。
7.2026年6月10日恩平市东成镇榕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陈国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陈国灯的个人身份。
8.2026年6月10日恩平市东成镇榕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污泥处置合同以及委托书的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与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晶达(台山)织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污泥处置协议,接收其印染污泥并进行处置以及处置费用单价的情况。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