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18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江门市盛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E1ACA71T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刘日照
地址:恩平市牛江镇北郊锦源大道15号厂区自编0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0日,你单位通过微信约定将31.8吨零散废水委托给黄伟杰进行处理,未单独签订零散废水处理合同。7月10日黄伟杰组织司机杨文灏驾驶槽罐车将相关零散废水从你单位运出。2025年7月11日,杨文灏驾驶槽罐车将前述零散废水在肇庆市四会市东城街道玉慧路加油站后面的鱼塘进行倾倒,被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查获,查获时已倾倒22.53吨。四会分局随即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槽罐车内残留废液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不明物质(液态)危险特性鉴别报告显示,鉴别的槽罐车液态物质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建议按照废物代码“900-000-06”进行归类,危险特性“T”,对鉴别的槽罐车液态物质建议按照“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进行归类管理。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主要进行废旧橡塑裂解生产活动。你单位使用广东亿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环评审批手续(江恩环审【2024】63号),于2025年6月份投产。2025年7月份广东亿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环保设施组织了验收。你单位使用广东亿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4407857259874397001U。
你单位的生产设施有:8个已建成的热解炉,3个正在建设的热解炉,3个成品储罐。配套建设了碱液喷淋+静电除尘废气处理设施1套。你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为:废塑料/废橡胶→裂解→冷却→成品。其中热解炉的主要燃料为热解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冷凝的可燃气体,热解炉刚点火时需要用柴油点燃。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
经你单位生产主管杨付确认,黄伟杰向杨付发了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杨付通过微信约定将零散废水(经后期鉴定含危险废物)委托给黄伟杰进行处理,期间杨付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核查黄伟杰是否是佛山市格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你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3月23日、5月1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2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
4.2026年3月23日江门市盛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
5.2026年3月23日江门市盛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亿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复印件与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使用广东亿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
6.2026年3月23日江门市盛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广东省俊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存处置未倾倒的废液合同以及转账记录。
证明你单位向广东省俊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账金额28600元。
7.2026年3月23日江门市盛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账记录。
证明你单位委托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危险废物并向其转账63527元。
8.2026年3月23日江门市盛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社会车辆装运污染土壤的费用转账记录。
证明你单位向委托的社会车辆广合公司转账12000元。
9.2026年3月23日江门市盛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运输含危险废物的零散废水的磅单。
证明你单位委托运输含危险废物的零散废水净重为31800KG。
10.2026年3月23日江门市盛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与广东亿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
证明你单位租赁广东亿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
11.2026年5月11日江门市盛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生产主管杨付的居民身份证照片以及《授权委托书》。
证明杨付的个人身份以及你单位已授权杨付(身份证号码:522****************)配合调查并签署执法文书及要求确认的证据材料。
12.2025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危险特性鉴别报告》、2025年11月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及2026年3月2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已知晓鉴别的槽罐车液态物质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建议按照废物代码“900-000-06”进行归类,危险特性“T”,对鉴别的槽罐车液态物质建议按照“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进行归类管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5裁量标准[即裁量起点为60%,涉及量:10 吨以上+11%,涉案危险废物去向情况:非法倾倒、填埋+1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2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 次+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所需处置费用×5倍。你单位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分为三笔,委托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的费用为63527元,委托社会车辆装运污染土壤的费用为12000元,委托广东省俊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暂存处置未倾倒的废液的28600元,处置费用合计1041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综上,初步罚款金额为:(60%+11%+10%+0%+0%+0%)×200000元×5=810000元] 。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和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810000元+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810000元×5%×调整系数总和(-3.5)[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0);4.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其他从轻情节在裁量权重中均已体现,不再重复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小写:66825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