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执法监管信息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16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江门市日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E0D6894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张波

  地址:恩平市恩城兴华车队2号楼102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回收食品无害化处理。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车间内堆放有部分食物残渣,车间已采取密封措施,但车间入口密闭不到位,车间周边存在明显异味。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臭气浓度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江门市未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4037号)结果显示你单位下风向3个采样点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值均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20(无量纲)排放限值,其中,3个下风向2#、3#、4#臭气浓度分别是57(无量纲)、56(无量纲)、54(无量纲),分别超过标准20(无量纲)的1.85倍、1.8倍、1.7倍。即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4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内堆放有部分食物残渣,车间已采取密封措施,但车间入口密闭不到位,车间周边存在明显异味。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臭气浓度进行采样检测。

  4.江门市未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4037号)。

  证明你单位下风向3个采样点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值均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20(无量纲)排放限值,其中,3个下风向2#、3#、4#臭气浓度分别是57(无量纲)、56(无量纲)、54(无量纲),分别超过标准20(无量纲)的1.85倍、1.8倍、1.7倍。

  5.2026年4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检测报告》(WL2604037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6.2026年4月14日江门市日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

  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唐庆锋(身份证号码:440982***********)配合调查并签署执法文书及要求确认的证据材料。

  7.2026年4月14日江门市日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唐庆锋居民身份证照片。

  证明唐庆锋的个人身份。

  8.2026年4月1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单位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江门市未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L2605019)报告显示,你单位无组织排放废气已达标排放,即你单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初步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即裁量起点为10%,超标因子数目1个为0%,排污情况排放 B 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为8%,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为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感程度一般期间为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为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为0%,初步罚款金额=(10%+0%+8%+0%+0%+2%+0%)×1000000元=200000元]。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和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200000元+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200000元×5%×调整系数总和(-3.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0),其他从轻情节在裁量权重中均已体现,不再重复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整(小写:1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微信公众号
恩平政务
恩平政务
官方微博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书
恩平市人民政府公报
电子书
版权所有:恩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站点地图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4407850057
ICP备案号:粤ICP备05085446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