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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15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盈隆电声五金器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1TGEN6H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黄积优

  地址:恩平市东成镇恩洲工业大道中1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表面处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钢压延加工;面料印染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阳极氧化、喷涂等生产活动。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3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1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废水的水污染物中氨氮监测结果为9.70mg/L。排放标准按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第二时段)较严者的要求,氨氮超标0.21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3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阳极氧化、喷涂等生产活动,配套的废气和废水处理施设正在运行;三是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时你单位在现场见证采样过程。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3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1号)报告。

  证明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废水的水污染物中氨氮监测结果为9.70mg/L,超标0.21倍。

  5.2026年3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单位签收《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1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6.2026年3月27日恩平市盈隆电声五金器材厂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及唐勇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唐勇勤(身份证号码:440723***********)配合调查并签署执法文书及要求确认的证据材料。

  7.2026年3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单位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6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47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标准排放口对外排放废水达标排放,即你单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120000元 [初步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即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7%+0%+0%+0%+0%+5%+0%)×1000000元=120000元] 。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和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120000元+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120000元×5%×调整系数总和(-3.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0),其他从轻情节在裁量权重中均已体现,不再重复计算]},因此调整后的处罚金额为99000元。

  另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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