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14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顺景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CNBMPF1C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张景林
地址:恩平市横陂镇甘围村委会上围村、新围村、下围二村洞尾(土名)临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2级A/0工艺污水站内有大量水藻与蜘蛛网,无正常使用痕迹。经确认,你养殖场污水站马达于4月10日损坏,4月18日完成维修后才正常使用。4月16日,你养殖场粪污经过固液分离、沼气池、氧化塘、清水池处理后,直接通过白色PVC管排放至你养殖场租赁上围村的约30亩农田消纳,比正常处理流程缺少生化处理的程序,废水排放时间持续5小时。综上,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4月17日、4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6日、4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养殖场的主体信息、养殖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2级A/0工艺污水站内有大量水藻与蜘蛛网,无正常使用痕迹。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监测的情况;三是你养殖场的环保主管黎治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情况。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6、027、028号)。
证明你养殖场外排废水与氧化塘废水污染物指标相近。
5.2026年4月27日恩平市顺景养殖场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
证明你养殖场已授权黎治界(身份证号码:***************)配合调查并签署执法文书及要求确认的证据材料。
6.2026年4月27日恩平市顺景养殖场提供的黎治界居民身份证照片。
证明黎治界的个人身份。
7.2026年4月1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养殖场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向你养殖场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13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 [初步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即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10%+0%+0%+0%+0%+0%+0%)×1000000元=100000元] 。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100000元+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5%×调整系数总和(-1.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其他从轻情节在裁量权重中均已体现,不再重复计算]},因此调整后的处罚金额为92500元。
另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养殖场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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