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1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鸿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CM7WB98U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叶添奕
地址: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C区26号厂房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加工、喷涂生产活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中暂存废水、废水处理设施旁下水道废水、东北方向和东南方向的下水道内的废水呈乳白色。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贮存池中的废水(污水处理池点位)、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旁边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1点位)、东北方向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2点位)、东南角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3点位)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3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池监测样品中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而雨水渠1点位、雨水渠2点位、雨水渠3点位的监测样品中,也同样监测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污水处理池、雨水渠1点位、雨水渠2点位、雨水渠3点位检测出的特征污染物相同,生活污水一般不包括铜、锌等污染物,另根据你单位竣工验收意见显示,你单位生产废水处理需经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你单位雨水渠与废水处理设施贮存池有相同污染物,且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近期的废水转移联单或与有资质处置单位的有效合同等证据材料。综上,你单位存在偷排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3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情况;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机加工、喷涂生产活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三是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贮存池中的废水(污水处理池点位)、一体化废水处理设施旁边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1点位)、东北方向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2点位)、东南角的下水道废水(雨水渠3点位)分别进行了采样监测时你单位在现场见证采样过程。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4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3号)。
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池监测样品中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而雨水渠1点位、雨水渠2点位、雨水渠3点位的监测样品中,也同样监测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污染物。污水处理池、雨水渠1点位、雨水渠2点位、雨水渠3点位检测出的特征污染物相同。
5.2026年3月24日恩平市鸿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叶添奕居民身份证照片。
证明叶添奕的个人身份。
6.2026年3月2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单位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 [初步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10%+20%+0%+0%+0%+0%+0%)×1000000元=300000] 。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300000元+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5%×调整系数总和(-1.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其他从轻情节在裁量权重中均已体现,不再重复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277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