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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12号

  当事人:吴超文

  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

  住址:海南省儋州市****************

  地址:恩平市外资民资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铝加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你将拉丝、水喷淋工序后产生的铝粉、以及喷砂工序产生的废砂分别丢弃在离你经营的铝加工作坊门口10米、20米远的路边垃圾桶。现场检查时被丢弃的铝粉扬散、无物件装载并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上述违法行为有垃圾桶附近的监控拍摄丢弃工业固体废物的全过程。在你的见证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丢弃的铝粉和废砂进行称重,其中铝粉重228.05KG,废砂重110.55KG,合计共338.6KG。你将丢弃的铝粉和废砂重新分类收集,放在你经营的铝加工作坊仓库保管。你属于产生固体废物的经营者,你存在擅自倾倒铝粉和废砂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2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2月12日吴超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照片。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的主体信息;二是你擅自倾倒铝粉和废砂的现场经过;三是在你的见证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丢弃的铝粉和废砂进行称重,其中铝粉重228.05KG,废砂重110.55KG,合计共338.6KG。

  4.2026年4月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5.一般固体废物报价单三份。

  证明一般固体废物的市场处置价格。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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