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梁文泽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1**********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
地址:恩平市君堂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和销售,现场检查时,你承租的原林育才养殖场附近鱼塘旁边的1栋猪舍产生的粪便废水没有进入沼气池,而是直接通过白色塑料管道排入鱼塘。即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3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4.2026年3月12日梁文泽提供的《养殖场经营权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4证明一是你的主体信息;二是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养殖场粪便废水通过白色管道直接排入鱼塘,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白色塑料管道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监测。
5.2026年3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7日向你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和第7目的规定{罚款金额17500元=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20000元[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猪、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他同规模] +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20000元×5%×调整系数总和(-2.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近2年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1.0)]},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小写:17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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