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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9号

  当事人:梁文泽

  公民身份证号码:445321**********

  住址:广东省云浮市*****************

  地址:恩平市君堂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和销售,现场检查时,你承租的原林育才养殖场近鱼塘旁边的1栋猪舍产生的粪便废水没有进入沼气池,而是直接通过白色塑料管道排入鱼塘。即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3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3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4.2026年3月12日梁文泽提供的《养殖场经营权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1、2、3、4证明一是你的主体信息;二是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养殖场粪便废水通过白色管道直接排入鱼塘,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白色塑料管道排放口的水样进行采样监测。

  5.2026年3月1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明你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责令你经营的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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