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7号
当事人:李**
公民身份证号码:44************
住址:广东省********************
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经营的养殖场没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扇直接外排和无组织排放,根据江门市未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L2512004-2R1号)结果显示你经营的养殖场下风向3个采样点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值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3规定的20(无量纲)排放限值,其中,3个下风向2#、3#、4#臭气浓度分别是62(无量纲)、64(无量纲)、49(无量纲),分别超过标准20(无量纲)的3.1倍、3.2倍、2.45倍。即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江门市未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猪场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等。以上证据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经营的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经营的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