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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9号

  当事人:李**

  公民身份证号码:44************

  住址:广东省********************

  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你经营的养殖场没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扇直接外排和无组织排放,根据江门市未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WL2512004-2R1号)结果显示你经营的养殖场下风向3个采样点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值均超出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3规定的20(无量纲)排放限值,其中,3个下风向2#、3#、4#臭气浓度分别是62(无量纲)、64(无量纲)、49(无量纲),分别超过标准20(无量纲)的3.1倍、3.2倍、2.45倍。即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5年12月17日、2026年3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4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证明一是你的主体信息;二是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废气通过排气扇直接外排和无组织排放,我局委托江门市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排放的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4. 江门市未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512004-2R1号)。

  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下风向3个采样点无组织废气厂界臭气浓度值均超出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3规定的20(无量纲)排放限值,其中,3个下风向2#、3#、4#臭气浓度分别是62(无量纲)、64(无量纲)、49(无量纲),分别超过标准20(无量纲)的3.1倍、3.2倍、2.45倍。

  5.2025年12月1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签收《检测报告》(WL2512004-2R1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6.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6证明你已提供经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和方式。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向你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6年3月31日,你向我局提交了《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提出如下意见:

  1.对认定的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2.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全力整改,及时冲洗栏舍,围蔽帐膜,喷晒除臭剂,开启内设风机等措施。

  3.愿意主动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今后的生产工作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综上,希望从轻处罚。

  (二)采纳情况

  经审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江门市未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WL2604003号)报告显示,废气达标排放,即你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另根据2026年4月9日江门日报显示,你已在地市级以上的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并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综上,我局对你登报道歉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主动改正的行为属于从轻情节,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罚款金额应从轻为166500元{185000+185000×5%×[(-2)]}。

  你上述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可按拟处罚金额人民币166500元的50%降低处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第十条以及其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三、适用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四、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4.1裁量标准”的规定,并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十条“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你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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