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6〕8号
当事人:梅**
公民身份证号码:33*************
住址:浙江省************************
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规模蛋鸭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共养有约19000只蛋鸭,养殖场东侧山塘呈黑色。经对养殖场东侧和西侧山塘水分别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东侧水塘四个监测因子浓度皆高于西侧山塘。经进一步核实,自2025年6、7月份你养殖场东侧山塘发生鱼死亡情况后,你未再采取其他措施收集并处置入塘鸭粪,导致东侧山塘的水体变黑。你养殖场没有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证明你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场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9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7目的规定,责令你经营的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