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6〕7号
当事人:梅**
公民身份证号码:33*************
住址:浙江省************************
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规模蛋鸭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共养有约19000只蛋鸭,养殖场东侧山塘呈黑色。经对养殖场东侧和西侧山塘水分别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东侧水塘四个监测因子浓度皆高于西侧山塘。经进一步核实,自2025年6、7月份你养殖场东侧山塘发生鱼死亡情况后,你未再采取其他措施收集并处置入塘鸭粪,导致东侧山塘的水体变黑。你养殖场没有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2.2026年2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所作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2月2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时所拍摄的照片资料。
证据1、2、3证明一是你的主体信息;二是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养殖场东侧山塘呈黑色,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养殖场东侧和西侧山塘水分别采样监测。
4.恩平市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2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06号)报告。
证明你养殖场东侧水塘四个监测因子浓度皆高于西侧山塘。
5.2026年3月1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证明你签收《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06号)并知晓超标的监测结果。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向你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听告〔2026〕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9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7目的规定{罚款金额13500元=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15000元 [存栏量在 500 头(只)以下猪(羊)、 30000 羽以下鸡(鸭)或 100 头以 下牛或其它同规模] +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30000元×5%×调整系数总和(-1.0)[近2年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1.0)]},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壹万叁仟伍佰元(小写:13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请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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