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5〕7号
当事人:郑**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
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地址:那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废水经沉淀池后排入鱼塘。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72号)报告显示,你经营的养殖场4级沉淀池排向东侧鱼塘废水排放口的废水悬浮物超标35.9倍、化学需氧量超标53.6倍、氨氮超标5.16倍、总磷超标17.8倍、总氮超标3.68倍,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1中一类区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恩环罚告〔2025〕13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2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和第7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法规股(综合股)(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联系电话:0750-7821261)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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