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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5〕12号

  当事人:郑**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

  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地址:那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畜禽养殖废水经沉淀池后排入鱼塘。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72号)报告显示,你经营的养殖场4级沉淀池排向东侧鱼塘废水排放口的废水悬浮物超标35.9倍、化学需氧量超标53.6倍、氨氮超标5.16倍、总磷超标17.8倍、总氮超标3.68倍,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4)表1中一类区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确保你经营的养殖场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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