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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5〕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绿由环境综合回收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564813421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尹润滔

  地址:恩平市沙湖镇蒲桥经济工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场地内露天堆放的5堆沙状物料均未采取全面覆盖、严密围挡等防扬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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