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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5〕8号

  当事人:卢**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

  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将养殖废水收集池挖开缺口,导致养殖废水经此缺口排入侧边的排水沟,即你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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