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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4〕2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西纱尔纺织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BQQ2LP6G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郭志坚

  地址:恩平市恩城新平南路43号(大棉花仓库)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剑麻地毯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一项第91小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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