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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3〕29号

  当事人:甄**(甄**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经营地址:恩平市恩城街道办锦江村委会南蛇头(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项目,我局委托恩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养殖场猪舍排放口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123号)报告显示,你养殖场猪舍排放口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监测结果:CODcr为2300mg/L,氨氮为201mg/L,总磷为71.1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中珠三角标准限值:CODcr为380mg/L,氨氮为70mg/L,总磷为7mg/L,即你养殖场存在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中CODcr超标5.05倍,氨氮超标1.87倍,总磷超标9.15倍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治理,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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