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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3〕3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腾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C25WPB4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冯英科

  地 址: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55号之一(首层)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8月17日对粤JUF738轻型栏板货车、2023年8月22日对粤QNU222轻型栏板货车进行尾气检测时,上传至江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的监测视频显示,你单位对粤JUF738、粤QNU222轻型栏板货车进行尾气监测时,尾气排放可见明显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单位2023年8月17日对粤JUF738、2023年8月22日对粤QNU222轻型栏板货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合格。综上,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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