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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恩环改〔2023〕26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太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429993006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何樑

  地址:恩平市东成镇工业七街18号(经营场所1:恩平市东成镇工业七街17号﹝信息申报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塑料制品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项第53小项“塑料制品业292”“其他”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过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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