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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恩环改〔2023〕27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广东樊佳鸭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3ELHU6W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王李心

  地 址:恩平市圣堂镇进职村委会自编001号(原进职小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家禽屠宰及销售,我局委托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TR2308290)报告显示,废水监测结果:悬浮物为218mg/L,化学需氧量为219mg/L,氨氮为14mg/L,磷酸盐(以P计)为0.59mg/L,超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锅炉补给水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标准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中禽类屠宰加工的一级标准的较严值。标准限值为:悬浮物30mg/L,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8mg/L,磷酸盐(以P计)0.5mg/L,即当事人存在排放废水中悬浮物超标6.2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65倍,氨氮超标0.75倍,磷酸盐(以P计)超标0.18倍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TR2308290)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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