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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23〕20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广东樊佳鸭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3ELHU6W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王李心

  地址:恩平市圣堂镇进职村委会自编001号(原进职小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家禽屠宰及销售,我局委托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TR2308290)报告显示,废水监测结果:悬浮物为218mg/L,化学需氧量为219mg/L,氨氮为14mg/L,磷酸盐(以P计)为0.59mg/L,超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洗涤用水、锅炉补给水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标准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中禽类屠宰加工的一级标准的较严值。标准限值为:悬浮物30mg/L,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8mg/L,磷酸盐(以P计)0.5mg/L,即当事人存在排放废水中悬浮物超标6.2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65倍,氨氮超标0.75倍,磷酸盐(以P计)超标0.18倍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广东维中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TR2308290)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0月1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3年11月1日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对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以及对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63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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