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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3〕11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川湖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69311086C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梁荣进

  地址:恩平市北郊工业区新力塑料厂内简易钢架厂房及职工饭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23]第026号)报告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监测口(2T)对外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浓度为71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标准为20mg/m3,即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6月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并于2023年6月20日在江门日报登报进行道歉并承诺守法。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对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以及对道歉从轻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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