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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3〕10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锦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6CG6W08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鲁金平

  (原法定代表人:黄德全)

  地 址:恩平市恩城纺织路南郊工业区青云针织厂区内自编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3]第055号)报告显示,你单位标准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悬浮物监测结果为76mg/L,苯胺类监测结果为2.6mg/L。排放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第一时段)较严者执行,其中苯胺类根据《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执行,即排放浓度限值:悬浮物为50mg/L,苯胺类为1.0mg/L。即你单位存在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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