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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3〕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文杰模具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5NMMD20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黄玉兰

  地址: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三区B15厂房二首层卡1

  (信息申报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施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情况

  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于2023年5月15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请求撤销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我局2023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你单位开展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已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已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你单位及时履行整改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措施,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恩平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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