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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恩环改〔2022〕29号

  当事人:陈**(陈**牛蛙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05**************

  住址:广东省***************

  经营地址:恩平市君堂镇响山村马蚧(土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117号)报告显示,你投资经营的牛蛙养殖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监测结果为77mg/L、总磷监测结果为2.71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悬浮物为60mg/L、总磷为0.5mg/L,即你投资经营的牛蛙养殖场存在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恩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投资经营的牛蛙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投资经营的牛蛙养殖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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