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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恩环改〔2022〕21号

  当事人:郑**(郑**木材烘干厂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510802************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地址:恩平市牛江镇龙湾村委会原中交路桥开春高速总承包部TJ02项目部附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实际经营的木材烘干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实际经营的木材烘干厂未经过环评审批擅自建成6个电热源木材烘干窑。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实际经营的木材烘干厂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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