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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不罚〔2022〕9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恩平市泓朗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03942775Y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岑捷军

  地 址: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一区C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一)听证情况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年6月1日提出撤销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于2022年6月2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已按照实际情况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填报完整,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我局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核实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况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四条第(十三)项第3点第(3)小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恩平市小岛东华街1号   邮  编:529400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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